北京服装学院科研会议费、差旅费和咨询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科研类会议费、差旅费和专家咨询费支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或参与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以及北京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
第三条 科研会议费的管理
科研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一)科研会议费不纳入学校“七项经费”控制额度,不受参会人数和会议天数的限制,项目负责人对会议与研究项目的相关性把关,可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自行组织召开会议。
(二)科研会议费原则上应列入当年的学校会议计划,未列入会议计划需临时组织召开的科研会议,需按有关程序报科学技术处进行审批。
(三)科研会议原则上应在北京市举办,按要求选择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单位;在京外举办会议的,应由科学技术处审批,并选择当地的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单位。
(四)科研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文件,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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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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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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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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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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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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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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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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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费的其他管理规定按《北京服装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服学院﹝2017﹞110号)执行。
第四条 科研差旅费的管理
科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用。
(一)工作日期间出差,不受出差天数的限制。
(二)去边远山区等地出差,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经科技处处长审批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参加会议差旅费报销时应附会议通知等材料。
(四)交通工具等级
交通工具
职务/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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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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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含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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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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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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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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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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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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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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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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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局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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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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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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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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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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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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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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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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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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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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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研差旅住宿费标准按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文件执行,如遇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差旅费的其他管理规定按《北京服装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服学院[2018]2 号)执行。
(七)如遇特殊情况,交通工具等级、住宿标准需要上浮的,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三)其他人员,经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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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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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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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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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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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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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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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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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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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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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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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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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七)专家咨询费在项目预算批复额度内发放,由项目负责人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由学校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以上相关经费预算调整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北京服装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服学院[2018]4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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